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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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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县种子协会章程

      **章总则

      **条本协会定名为新乡县种子协会,英文译名XinxiangCountySeedAssociation(缩写XCSA)。

      第二条本协会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从事农作物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政府联系种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协调全县种子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部门的关系,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相互协作,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和科学技术服务、开展业务培训与技术推广普及,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推动种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县农牧局,接受新乡县农牧局和新乡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是新乡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规范种子企业、相关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二)开展为种子事业发展的各项活动。组织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推动种子产业化进程;保护植物品种权,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向政府部门提出种子行业发展计划、规划及产业政策方面的建议。

      (四)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促进行业发展,保护行业信誉。

      (五)收集整理行业信息,为会员提供有效的政策、法规服务、经营信息。

      (六)协调和推动全县种子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普及种子知识、提高种子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科技水平。

      (七)宣传和贯彻种子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承担会员、其他团体和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按期缴纳会费。

      单位会员:从事种子选育、生产、加工、经营及种子相关工作的企业、和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从事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的科技人员;热爱种子事业,支持协会工作的个体种子经营者;热爱种子推广事业的农业干部,农民技术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可吸收具有学士学位的准会员、学生会员;对种子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组织我会与国外相应学会和组织进行合作和交流的外籍**、学者,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需向本协会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并经本协会两个会员介绍。

      (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需经本协会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工作。

      (四)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要求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高权利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提前或延期缓解的,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必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形式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和参与本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起草协会年度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可根据行业工作的需要设立若干分支、代表或实体机构(其管理办法另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单位、团体、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